张某屡教不改“四进宫”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7-03-20 阅读:178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都说事不过三,然而近日,被告人张某却是第四次再犯盗窃罪而被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威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6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威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威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盗窃罪被威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玉龙镇田坝街上何某某家门口将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张某将该车寄放于玉龙镇团结村一组曹某某家。2016年10月7日,民警在曹某某处扣押该车并发还钟某某。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752元。2016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玉龙镇营寨村二组杨某某家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红色宗申牌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被其挥霍。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300元。2016年10月7日13时许,杨某某怀疑其摩托被盗系被告人张某所为,并将张某控制后报警,玉龙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传唤到派出所讯问,张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盗窃作案事实。
张某好吃懒做,不劳而获,屡教屡犯,其行为真让人啼笑皆非,最终只能接受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