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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7-03-30 阅读:198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注意窃取手机两部,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来到六桥街道“青年网咖”内上网,趁网管员龙某某在沙发上熟睡之机,将龙某某放在网吧收银台处的一部OPPOR9手机盗走。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他人,销赃得款被其挥霍。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14元。
  2016年9月24日晚,被告人郑某来到六桥街道向阳路“舞与伦比”溜冰场内玩耍,见溜冰场的收银台处有一部OPPOR7手机,便趁溜冰场内玩耍的人不注意之机,将该部手机盗走。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他人,销赃得款被其挥霍。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8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法院结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