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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公民办理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作者: 时间:2017-04-07 阅读:6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及省、市、县公安机关颁布的各项户籍便民利民措施及有关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委托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同时,公民因结婚、工作等离开户口管辖地到另一辖区生活居住的,要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公民身份信息(如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身高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有错误的,要及时向户籍管辖地派出所申报变更或更正。
  办理流程:
  一、出生登记:办理出生登记所需材料:1、父母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交复印件各一份;2、《出生医学证明》;3、户主或监护人申请,填写《公民申报登记户口登记表》,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为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的上户口问题,各派出所要结合辖区实际,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公发〕(2016)3号〕要求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对符合补齐户口登记材料的要动员其完善相关手续,对无法补办或群众提出补办存在困难的无户口人员,派出所在把握 “三原则”即确属无户口人员、确属本辖区管辖、父母及出生信息属实的前提下,无户口人员申报上户材料不全无法补齐的,由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安派出所帮助调查核实,派出所执行以下流程:(1)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由户籍民警在网上查询,查询情况打印存档。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群众出具未落户证明。(2)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向社区民警派单,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反馈意见,所领导审批办理。(3)材料不全无法补齐,派出所民警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社区民警写出核实情况,所领导签字审批登记为常住户口,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定期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批备案。总之,依法登记户口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各派出所要畅通入户渠道,做到应入尽入。
  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村(居)委会,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因事故及案件死亡的应提供有关部门鉴定死亡的《死亡证明》,公民在家中死亡未通过鉴定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死亡情况说明”、同时提供死亡人员的户口本,有居民身份证的交回身份证。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就死亡的,要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
  三、迁入迁出户口、分户立户:公民因结婚、工作等离开户口管辖地到另一辖区工作、生活的,应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办理时需提交迁入依据证明(如结婚、工作文件或单位证明、搬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投靠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证件)、同时提交迁入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省内迁入在迁入地辖区派出所“一站式”办结,省外迁入地派出所申领《准予迁入证明》后到原户口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回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分户立户原则上以结婚、离婚、购房(自建房)为依据,并经责任区民警核实确已原同户人员分开居住,经济独立,即可办理分户立户(政府已发布过禁止分户的区域除外),分户立户后所指定的户主必须是成年人。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当前国家正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四、变更、更正事项登记。公民的户口信息项目如: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姓别、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或在申报登记时出现错误的,要及时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对应的证件或依据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书,填写对应的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批同意后给予修改。公民正常更改民族由民宗局受理审批批复交公安更改。
  五、居民身份证办理及各项户籍便民利民措施
  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已在城关地区(六桥派出所)开通“省内异地身份证丢失补领和换领窗口”和“全国跨省异地身份证丢失补领和换领窗口”;已在所有派出所设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 居民身份证办理应由本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贵州省二代身份证相处认证回执”到受理窗口采集指纹办理,特殊原因行动不便且住在本派出所辖区的群众,可由家人向派出所申请预约上门采集指纹照相办证,正常申领、换领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异地身份证丢失补领和换领流程:持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同时出具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之一的,可以在贵州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窗口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1)《贵州省居住证》;(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4)实际居住在本地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
  为方便群众网上申报户籍业务,贵州省已开通“互联网+户政便民利民平台”网址:http://hzbmlm.gzga.gov.cn,或http://222.85.179.15:9016 注册用户,申报户籍业务,待审核通过后,提供原件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审验一致后办结。
  六、流动人口登记及居住证办理: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它地区暂住1个月以上的,应有7日内向暂住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居住证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居住住所证明材料,属出租房屋的应出示租赁合同,先登记为流动人口后,满半年时限后才能申领《贵州省居住证》。为方便群众网上申报户籍业务,通过互联网PC浏览器输入http://www.gzldrk.com:9080/ldrk/ ,或搜索“贵州省公安厅”,进入贵州省公安厅门户网-警民互动右栏,进入“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系统”。二是APP登陆。使用手机浏览器扫描“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系统”首页右上角二维码下载app安装后登陆。三是微信公众号登陆。打开微信,搜索并关注“贵州公安”,点击菜单“服务大厅”,选择“流动人口管理”进行操作。
  广大人民群众,为方便使用和社会管理,请你及时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各户籍业务,同时,如果你发现有人正在使用假户口或假身份证及一人拥有两个或多个户口,违法办理假户口、假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案件线索,请你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纪委0857-6222922、督察大队0857-6222855,治安大队0857-6222385,欢迎对户籍业务咨询和举报违法虚假户口线索。
                            威宁自治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