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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威宁一“硕鼠”“侵吞”中央储备粮63余吨领刑10年

作者: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2-09-06 阅读:350


  本报讯 日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侵吞”中央储备粮63.522吨的被告人陈明礼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陈明礼系我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金钟分公司保管员,负责储备粮的保管工作。2007年2月以来,分公司经理凌某陆续支钱给被告人陈明礼收购玉米。由于陈明礼没有如数收购玉米,待2011年凌某通知其准备玉米出库时,陈明礼才联系陈某某收购价值13.2万元的30吨玉米用于冲抵粮库亏空,未支付陈某某收购款。此间,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从安徽省调入中央跨省移库托市粮小麦2439.229吨,交由贵州省威宁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金钟分公司保管。2011年5月中央储备粮出库,威宁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委派牛棚分公司经理马某某到金钟监督出库,仓库实行双人双锁,陈明礼和马某某各持一把钥匙。2011年8月底,被告人陈明礼将马某某保管的锁撬开,将其保管的中央储备粮价值12.38679万元的63.522吨小麦卖给付某某,得款后用于偿付陈某某的玉米款。案发后,被告人陈明礼赔偿小麦折价款12.38679万元。
  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礼身为威宁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金钟分公司保管员,在保管中央储备粮中窃取小麦63.522吨出售,将货款占为己有用于偿还债务,所窃取的小麦价值12.3867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陈明礼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赔偿了小麦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