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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私自签订土地转让协议11年

作者:县法院 时间:2017-04-20 阅读:212


 私自签订土地转让协议11年
法院判处协议无效

  本报讯 近日,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卯某一诉被告卯某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依法判处原告卯某一与被告卯某二于2006年1月21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卯某二返还原告卯某一土地转让款2.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被告卯某二位于西海村三组房屋右侧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自留地以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使用,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支付被告土地转让款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便将自己位于西海村三组房屋右侧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自留地私自转让给原告使用,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县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