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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县人民法院审结 一起贩卖毒品案

作者:陈璨 时间:2017-04-27 阅读:165


     本报讯(通讯员 陈璨)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虎某某在六桥街道滨海大道(原建设西路)星达手机便利店门口,向张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过程中,被事前接到举报的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上缴获其准备向张某某出售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2个。经称量,所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15克。经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