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依法 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
作者:马关圆 时间:2017-05-02 阅读:205
本报讯(通讯员 马关圆)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邓某某通过联系钱某某后,来到威宁与岳某、张某某、钱某某(三人另案)共谋开设赌场,由邓某某、钱某某、张某某出资,岳某负责拉关系让赌场不被查,邓某某、钱某某、张某某占一半股份,岳某占一半股份。后岳某向板底乡登底村村民蔡某某租用房屋作赌场场地,四人便购买了用于赌博的电脑、摇号机、空压机、摄像头、口缸、抽奖单等设备,2016年9月30日,邓某某、岳某、张某某、钱某某以摇号、开奖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按不同赔率投注开始营业,营业期间,平均每天有四五十人参与赌博。营业至2016年10月4日,被板底派出所查获。经县公安局认定:上述设备正常连接运行,具有赌博功能。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