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作者: 时间:2017-05-02 阅读:163
据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黔威执字第3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李发玉(身份证号:522427197503060083)位于威宁自治县云贵乡街上55.86平方米的平房(集建2000字第07009号,使用面积120平方米,建筑面积55.86平方米)抵偿给申请人朱正国(身份证号: 52242719520512601X)。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作废,朱正国拟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
兹有威宁县驾驶员余定成不慎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5224270020015000213,编号:5200001774,从业类型:道路货物运输。特声明作废。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