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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酒后殴打他人 寻衅滋事获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7-05-16 阅读:175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邓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悉,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邓某和苏某(另案处理)、邓某1、王某等人在“星园糯猪脚餐馆”就餐喝酒后,又到“钻石钱柜KTV”唱歌喝酒,酒后邓某将五个空啤酒瓶装在其挎包内,从“钻石钱柜KTV”与苏某等人一同出来往六桥街道办事处向阳路行走,行至电信公司门口时,遇到被害人马某、曾某、马某1等人,因马某等人吼闹引起邓某等人不满,邓某、苏某等人即对马某等人实施殴打。期间,邓某持啤酒瓶击打马某的头部,致啤酒瓶破碎,后邓某又握住破碎啤酒瓶瓶颈,将马某的左耳及耳后部刺伤。马某伤后,当晚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被送到六盘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耳刀砍伤;左耳后刀砍伤;头顶部挫裂伤。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左耳廓中部至颈左侧疤痕形成评定为轻伤二级,左顶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酒后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马某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