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2-03-05

县纪委监察局“三督查八追究”强化计生工作

作者:李选东 时间:2012-03-05 阅读:402


  本报讯 近日,县纪委监察局紧紧围绕全县计生“摘牌升位”目标的实现,组成督查组每月不定期开展一次督查,实施“三督查、八追究”强化计生工作。
  督查政策落实情况。主要督查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省、市、县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精神情况,督查是否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安排部署上来。
  督查人员履职情况。督查乡镇和县直部门对计生工作的履职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慵懒散漫拖,推诿扯皮,粗暴执法等情况;督查县直部门的计生帮扶和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走过场,作风懒散等情况。
  督查政策执行情况。主要督查乡镇党委、政府,县直部门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情况,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干部职工是否为违纪违法生育者开脱责任、脱逃处罚等包庇行为,相关单位在计生工作中是否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查而不处等情况。
  八追究:对在计生工作中不严格按照省、市、县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要求,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工作走过场等行为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将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问责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暂行规定》、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在计生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作风散漫,敷衍塞责的相关领导和人员进行严格问责和责任追究。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将严格按《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违纪违法生育者开脱责任、脱逃处罚等包庇行为以及重案轻处、故意降低处罚标准的相关领导和人员将从严追究责任。因工作不负责任,未完成计生工作任务而影响全县计生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县直相关单位帮扶所联系的乡镇不到位、不履行职责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垂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认真履行县计生工作的安排部署的,将书面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给予处理。(李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