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拦车抢同学 中止犯罪判两年
作者: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2-09-14 阅读:311
本报讯 近日,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罪中止的抢劫案,被告人程毕遥因发现作案对象系自己的小学同学而放弃了犯罪,依法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去年4月15日深夜,被告人程毕遥提议并带领孔维府、阳骁、唐中既、阚娇(四人已判刑)驾驶摩托车来到威宁县金斗乡高田村黄泥丫口处伺机抢劫。零时许,被害人陈某父子(简称老陈、小陈)二人驾驶双排座小型货车经过此地,程毕遥等五人强行将车拦下,持钢管对小陈进行殴打。抢劫中,被告人程毕遥发现小陈系自己的小学同学,随即命众人放弃了抢劫。孔维府、阳骁、唐中既、阚娇在案发后的一周内先后归案,被告人程毕遥潜逃在外,今年5月17日在云南省宣威火车站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诉讼期间,被告人程毕遥赔偿小陈因伤用去的医疗费1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毕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实施抢劫,虽自动放弃了犯罪,但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本案属犯罪中止,故减轻对被告人程毕遥作出了上述处罚。(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