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搭车为名实施抢劫获刑11年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7-06-15 阅读:162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一男子结伙或以搭车为名欺骗驾驶员开车至偏僻处实施抢劫,或拦路堵截车辆以暴力手段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手段相似,频频得手,触犯刑律,最终于近日获刑。
2016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已判决)在鸭子塘红绿灯处,以200元的价格包陈某某驾驶的的士车回家,当车行至102省道至坪子村的公路岔新发乡红岩村村公路小地名洼子组处时,坐副驾驶位置的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架在陈某某的颈部,坐后排的王某下车对陈某某进行搜身,抢走陈某某身上的现金200余元及一部黑色OPPO牌手机。
2016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盛世龙腾假日酒店楼下搭乘秦某驾驶的私家车,当车行至六盘水动物园东侧一便道处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某的同伙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架在秦某的颈部,坐后排的王某抢走秦某身上的100余元现金和一部白色TCL牌手机。
2016年2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用树桩横放在新发乡煤炭沟大桥桥上,当被害人刘某、黄某夫妇骑摩托车途经此处时,王某的同伙用随身携带的长刀控制黄某,王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控制刘某,抢走二人身上现金400余元和两部金立牌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使用暴力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