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作者: 时间:2017-06-27 阅读:133
陈世勇同志:
你的请假时间已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到期,2016年4月4日威宁支行已张贴《关于陈世勇同志回行上班的通知》,但至今也未回行上班。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也无法联系到你家人,至今已超过20个月。请于本公告下发后10日内到单位上班,否则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及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4年版)>的通知》(工银规章[2014]79号)文件第一百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一)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