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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县检察院检察长 出庭支持公诉未检案件

作者:邹军 时间:2017-06-29 阅读:174


   本报讯(通讯员 邹军) 日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光强对未成年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表示不上诉。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等四人酒后无故拦截调戏蔡某某,因遭蔡某某男朋友管某甲反对和警告,李某甲等人便两次对管某甲等人实施殴打,至管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管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因审理时被告人李某甲已满18周岁,庭审依法公开进行。庭审过程中,王光强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全面出示了指控犯罪证据,对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逐一答辩,发表了公诉意见并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在公诉意见中,王光强结合该案的案发原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作了深入分析,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了讲解和警示,鼓励被告人认真悔过,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敦促其法定代理人在被告人回归社会后要加强管教,呼吁参与旁听的群众关注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并本着挽救教育的方针,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提出明确的减轻处罚建议。
  据了解,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尚不多见,为威宁检察院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员额办案制度作出了表率。同时,检察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体现了该院对未检工作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