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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

威宁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一)

作者: 时间:2012-09-20 阅读:2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健全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责任制,保证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廉洁高效、高质、公正透明、守时,如期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根据《威宁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负总体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的申报、审核和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履行本部门的责任、义务,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承担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调查、指导、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
  (一)积极向群众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思想动态、筹资渠道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对申请人自述情况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条件且能够答复申请人的,应立即给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自述情况不能够立即答复的,乡镇、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通过询问、入户调查(入户调查面应达80%以上农户)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听证和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后,再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
  (三)凡是答复申请人受理后,乡镇必须对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的规定及相关程序,使用规范术语,填写入户调查表,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听证或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对审查结果进行三榜公布,及时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四)各乡镇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及时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维修、改建的,要尽快制定好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议、报批,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和规划,尽快组织实施维修、改建工程,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五)集中连片建房点危房改造工程属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包的,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与房屋建造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协议书,由承办人和主要负责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属统一规划分户自建的,乡镇或村委会要与自建农户签订协议书。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规划设计及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具体办理、负责集中连片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六)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程属分散自建的,参照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住房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并由乡镇承办人具体负责建房中的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程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程是农民自己维修的,由乡镇具体办理质量监督、维修、进度、资金支付、工程初验。
  (七)各乡镇要及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工程进度、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及照片。
  三、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我县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的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一)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提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的,登记后应在5日内移交给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进行处理;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举报记录和调查处理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上访人或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二)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监督、检查、鉴定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并根据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情况,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任务与规划指导督促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任务的实施,确保年度任务的完成,同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的规划编制、审议、报批等工作。
  (三)制定县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乡镇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地点实施检查督促,并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会同财政局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四)制定危房改造督查制度。县委、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参与,及时对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进行督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协调建设、规划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规划、制度计划、建筑方案、危房鉴定分类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定期对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程。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一、申报家庭住房情况真实、准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及时向村及乡镇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接受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管理机构调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积极接受、配合各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门、县直有关监督、检查、鉴定部门的调查、鉴定工作,主动提供真实、准确情况,不得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
  三、凡确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的有关要求进行住房重建、维修工作。
  四、接受群众监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其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的动态调查、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