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二)
作者: 时间:2012-09-21 阅读:280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中的工作人员、工程承包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相关人员、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工作人员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工程承包人是指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程建设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与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管理审批机构中有领导、部门协调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是指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金融部门、乡镇财政所;资金管理人员是指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办理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一、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危房改造和规划布局、建设等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查勘鉴定结果,负责及时提出危房报告及危房改造和维护意见。
二、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集中连片建房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做到设计有证、施工有照,全程监理。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户户见面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镇要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危改、国土、财政、建设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农村危房改造“整乡(镇)推进”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层层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目标考核奖惩机制,落实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四、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专项资金使用检查、监督、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 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检查。上级专款和地方配套的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项目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八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接待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三、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的对象未经村、乡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四、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擅自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五、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等级、类别的。
六、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八、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资金流失的。
九、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的。
十、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补助资金用途的。
十一、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十二、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过程中,上访率高、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十三、在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补助资金管理中,对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影响工程进度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四、未如期完成上级政府交给的阶段目标任务,从而影响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整体进度的。
第九条 集中建房点属于统建发包工程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程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危房鉴定不准确,把危房等级鉴定错误的,依法追究鉴定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截留、挪用、挤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危房改造中的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方式:
一、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责任追究方式:
二、取消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补助待遇。
三、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补助资金。
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列入县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乡镇行政管辖范围内,由于党委、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群众对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作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非正常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组织部门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于承担:
一、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行署、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宁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