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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王某醉酒驾车领刑

作者:孔尧 时间:2017-08-14 阅读:217


   本报讯(通讯员 孔尧)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酒后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一大罪魁祸首,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但仍有一些人不顾法律规定,不把酒驾当作一回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5年6月14日21时30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车从家中出来,沿建设东路往街心花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六桥街道建设东路三小岔路口处时,被交警拦下盘查,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后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6.5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由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使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