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 妻子跟踪暴打“小三”获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7-08-23 阅读:220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因动手打“小三”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刘某的丈夫朱某与被害人卯某关系暧昧。2016年9月16日中午,二人相约在金钟镇海坝牛马交易市场相遇后,顺着牛马市场山脚的小路到一个山坡上的树林里私会。丈夫出门后,早已怀疑丈夫有外遇的刘某便带着女儿朱甲(不予批捕)、儿子朱乙(2003年9月18日出生)秘密跟踪。朱某与被害人卯某到达树林后,发生一些不正当行为被刘某发现,朱某、卯某察觉后迅速逃跑。
刘某追上卯某,用事先准备的木棒对卯某实施殴打,并将卯某衣裤脱光。朱甲用卯某的手机拍摄卯某的裸体视频上传至卯某的微信朋友圈。其间,刘某叫朱乙买来剪刀后,用剪刀将卯某的头发剪光,衣裤剪碎。后刘某怀疑卯某的手机和钱是其丈夫朱某所给,离开时将卯某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和现金343元拿走。2016年11月8日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卯某双前臂(左尺桡骨、右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一级;头部、会阴部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臀部、双侧大腿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卯某双前臂(左尺桡骨、右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一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