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及时 购买故障手机获更换
作者:文博 龚月伦 时间:2017-09-18 阅读:138
本报讯(通讯员 文博 龚月伦) 近日,刘先生所购某品牌手机出现故障,因维权及时,证据充分,经调解,获更换新机一部。
8月30日,消费者刘先生在六桥街道某手机店以2599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购买手机后第二日发现,该手机通话效果差,音质不好、杂音大,还出现“通话听不见”或“打不通”的情况。刘先生立即前往手机店要求销售方处理,销售方对手机进行维修处理后,仍存在之前故障。刘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向威宁市场监管局对手机店进行投诉。
草海市场监管分局接到投诉申请后,立即派遣工作人员前往了解事情经过。根据《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草海市场监管分局工作人员对刘先生及手机销售店进行调解,最终,手机店为刘先生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手机一部,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