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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男子用射钉器改制仿真枪 因非法制造和持有枪支获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7-09-21 阅读:163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朱某平时爱好上山打野物,一次偶然,其在淘宝上看见有枪卖,便想买一支打野鸡。经咨询得知所卖枪支由射钉器改制,于是在五金店购买射钉器让他人改制仿真枪一支并持有。后来,其又从他人处学习改制方法帮助同伴改制仿真枪一支。近日,朱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和十个月,合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据悉,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朱某和另一同姓男子(另案处理)到牛棚镇街上佘某所开的五金店内,从佘某处购得射钉器及无缝钢管后,朱某帮助同姓男子将射钉器改装成枪支并交给他。
  2017年1月25日,县公安局斗古派出所民警在斗古街上查获被告人朱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疑似子弹37发;查获与朱某同姓的男子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县公安局委托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疑似枪支进行性能鉴定确定,两把疑似枪支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疑似子弹37发属于制式射钉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和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