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强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阳光操作
作者:本报记者 王颖 时间:2012-10-10 阅读:341
九月的乌撒大地,乡村小道上,运沙、运砖、运水泥的车辆川流不息。
两年来,无数栋农村危房被改造,一幢幢安全、舒适、美观的黔西北民族风格的新居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随着危改工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享受实惠。众所周知,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我县作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县及全省整县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近年来始终做到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2011年10月26日,市委常委、自治县委书记杨兴友在重大情况专报上签字:“对坑农害农,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不择手段套取、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贪污贿赂的职务犯罪不管是什么身份都必须严惩不贷。”在我县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也明确指出,全县各乡镇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必须整合资金投入、按要求完成本村危房改造工作,按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搞好档案管理,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格追究相关的责任。
原我县羊街镇大洼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李某和夏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二人利用协助羊街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 ,在实施2009至2011年危房改造、生态文明家园过程中,李某、夏某等人收受农户给予的好处费13600元后与村委会副主任李某、邹某等人私分。2009年至2011年间,在羊街镇大洼村实施危房改造、生态文明家园过程中,李某等人以“施工押金”的形式向改造农户收取费用进行私分。改造农户为获得改造指标主动向李某、夏某等人送去好处费或按缴纳“押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3600元。后该款被李某等人私分挥霍。
2009年,大洼村共有20户危房改造。胡家院组的胡某给了李某200元的感谢费,杨家院组的杨某给了李某200元。2010年的危改房15户,李某等人共收到村民的感谢费共4200元,商量将该笔钱分了,由其统一分配。
2010年,李某等人协商收取危房改造押金,经其余两个村干部夏某,李某同意。由其负责到大洼村赵家组、箐沟组、发露期组、河边组、岩头上组、杨家洼组、胡家院组向村民收取了10000元押金。收来后由四人私分每人分得2500元。后有名单证实,夏某、李某、邹某签名、捺印认可的羊街镇大洼村危改、生态文明家园送钱人员名单共19户,合计13600元。
据此,县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确认李某、夏某在协助相关国家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贿赂,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夏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
目前,由于农村工作需要一些敢干、能干的村干部,所以,地方党委政府在选拔村两委人员时,都几乎看好一些不但有能力和水平,在当地还能“压得住”的有“魄力”的村两委人员,这对于各项工作的推动是有所必要的,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一类村两委人员的“大胆、霸道”的作风,恰恰又是这部分人员敢于侵吞低保户低保金的主要原因。而且,和相对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怕丢掉饭碗因而慎为相比,他们没有这样的顾虑,案发后能逃则逃、能避就避、能侥幸过关就侥幸过关,最多就是不当这个村两委干部,这是这类人员肆无顾忌、大胆作案的思想根源。
当前,我县已成立由乡镇包村干部、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团,根据申请危房改造农户的旧房、家庭经济状况等,民主决议危房改造对象。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加强督促指导,对一些不规范的工作环节及时采取措施给予纠正,防止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现象发生,努力实现危改工作的阳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