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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关于禁止在城市管控区储存收购销售袋装水泥、钢材、废旧物资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7-11-17 阅读:207


  为巩固威宁自治县“国家卫生县城”和“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成果,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毕节市“五城同创”(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全国“双拥”模范城)要求,现将禁止在城市管控区储存收购销售袋装水泥、钢材、废旧物资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管控区范围    
  以自治县城老城区为中心,东延至凤山寺(石关口),东北延至环城公路与毕威高速交叉路口,北延至五里岗大道与356国道改道后交叉路口,西北延至环乌撒大道,西延至滨海大道至黔韵紫海,西南、南延至草海保护区规划线,东南顺356国道延至姑山,西南顺326国道延至龙潭湾环形范围内为禁止储存收购销售袋装水泥、钢材、废旧物资管控区域。该区域主次干道两侧临街门面禁止储存收购销售袋装水泥、钢材、废旧物资。(详见附件《威宁自治县禁止储存收购销售袋装水泥、钢材、废旧物资管控区域图》)。
  管控区主次干道主要含“五横七纵”:
  五横:
  1、威宣路、斗阁路、人民南路、渔市路、环海路至银龙幸福小镇
  2、环城路、建设东路、建设西路、滨海大道、泰丰园
  3、民享路、解放路
  4、环城路、景观大道
  5、凤山大道、乌撒大道口、乌江源大道
  七纵:
  1、荷叶路、毛家山、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2、星光路、草海路
  3、景观大道、阳光大道、思源路
  4、南山步行街
  5、开行路
  6、明珠大道
  7、乌撒大道
  二、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要求,按照“归行纳市”的指导思想,城市管控区内储存收购销售水泥、钢材、废旧物资的经营者要配合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水泥、钢材、废旧物资销售场所搬迁至管控区域以外或进入指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水泥经营者可根据规划在城市管控区外自行选择经营点,也可在六桥街道北屯袋装砂石销售点进行销售;
  钢材经营者应当进入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域进行钢材销售;
  废旧物资经营者要在管控区以外选择经营点,同时经营点的选择要符合环保要求。
  三、所有运输水泥、钢材、废旧物资的车辆或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运输或装卸。不按规定运输或卸载的,由相关部门对运输或卸载的水泥、钢材、废旧物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没收和暂扣;对运输车辆由相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四、2017年12月15日之前,纳入管控区的水泥、钢材和废旧物资经营者必须完成存量水泥、钢材和废旧物资的处理。逾期不处理、不停止储存、收购、销售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清理现场、清运物资。
  五、对拒绝、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局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