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一企业遗失发票未报告 被国税部门罚款1.08万元
作者:张泉辉 宫超 时间:2017-12-15 阅读:163
本报讯(通讯员 张泉辉 宫超) 近日,威宁一农业合作社因遗失发票未登报声明作废,也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被县国税局雪山分局处以罚款1.08万元。
据悉,县国税局雪山分局开展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时,发现当事企业曾领取75份千元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但长期处于零申报纳税状态,存在重大用票疑点。
税务人员随即对当事企业展开核查。经询问当事企业财务人员得知,其会计于2014年6月18日到该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返回途中不慎被盗,因对遗失发票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一直未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
随后,县国税局雪山分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企业遗失发票未及时报告这一违规行为,依法给予1.08万元罚款。同时,严肃批评教育了当事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责令其限期在省级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所遗失发票。
日前,当事企业已按期到县国税局雪山分局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等行政救济权利。
“通过对该农业合作社遗失发票未及时报告这一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就是为了充分发挥以罚促管的作用,实现‘惩罚1户,教育1片’的目的,引导广大纳税人高度重视发票保管工作。”县国税局雪山分局副局长冯君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