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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威宁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相关知识问答

作者: 时间:2018-01-08 阅读:154


   十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什么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十二、哪些不交环境保护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十三、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减征环境保护税(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四、环境保护税中污染当量、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用语的含义是什么?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