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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跳楼救母”? 男子法院上演抗法闹剧终被拘

作者:罗旭东 时间:2018-01-22 阅读:186


   本报讯(通讯员 罗旭东) 近日,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因当事人拒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而被司法拘留的案件时,涉案人员的家人陶某某却爬上了法院办公大楼的楼顶,自导自演了一场跳楼闹剧,妄图以跳楼要挟司法部门放人。事情最终如何了结的呢?一起来看。
  2017年12月21日中午两点左右,县公安局海边派出所接县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县人民法院外墙的钢管架上一男青年扬言要跳楼,引起周边大量群众围观,需要出警。接警后,海边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同时还联系了公安消防部门,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据了解,试图跳楼的男青年是小海镇陶某某,而他要跳楼的原因则让人啼笑皆非——原来,陶某某的母亲在2015年7月19日法院判决的一起民事赔偿案件中,需向对方支付58700元赔偿费,但是陶某某的母亲一直没有履行赔偿,以老赖态度抵抗法院的裁决,法院在多次催缴均无效后,这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泰某(陶某某母亲)强制执行司法拘留。为了让母亲逃避打击,陶某某才策划演出了这场闹剧。而陶某某的这出闹剧也被许多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拍成视频发到了网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执行审项法律文书是法院赋予的权力,任何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在场民警及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劝导,陶某某最终意识到了自己错误,放弃了“跳楼”的想法,被民警带回海边派出所接受处理。
  经过这一闹,法院的最终裁决并没有因为陶某某的闹剧而改变,反倒把陶某某自己也搭了进去——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陶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管理秩序,被县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陶某某的行为看似“为了亲情”,实则愚蠢至极,往深一点看,就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最终当然只能惨淡收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脚步正在稳步推进,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任何机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阻碍法治社会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