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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1-25 阅读:211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2014年,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吉兴大米加工厂开始向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供应救济粮。2016年上半年,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方式获取县教育局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膳食大米的供应权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联系胡某某供货。因胡某某经营的吉兴大米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不能出具正规发票,胡某某便联系云南省嵩明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帮助吉兴大米加工厂与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出具相关发票。
  2016年7月23日,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嵩明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于签订了大米购销合同,约定大米为国标一级东北粳米,规格25公斤每包,单价5.4元每公斤。2016年8月18日,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县教育局签订供货合同,由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向县教育局供应国标一级东北粳米,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规格25公斤每包,每公斤5.57元(含运输费、包装费等费用)。
  2017年1月23日,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嵩明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大米购销合同,由云南省嵩明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向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供应为200万公斤国标一级粳米,单价5.4元,总价额为人民币1080万元,期限为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
  实际上,在这些合同签订后,大米的供应均由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吉兴大米加工厂以云南省嵩明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名义完成。
  2017年2月6日至8日期间,吉兴大米加工厂在加工大米过程中,因白米分离筛破损,生产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大米。被告人胡某某明知生产的大米不符合质量要求,仍以每千克5.4元出卖给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并直接运送到各乡镇营养餐供应点。后因部分大米中含有塑料颗粒被学校发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后,胡某某将含有塑料颗粒的大米召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胡某某生产销售的大米有相当部分不符合质量标准,遂扣押并抽样送经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测,涉案大米1181包共计29525千克大米碎米总量、小碎米、黄米粒不符合GB1354-2009《大米》标准要求,该批大米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94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所生产的大米不合格,仍冒充合格大米向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销售,销售金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