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盗窃电缆线获重刑
作者:县法院 时间:2012-10-22 阅读:285
本报讯(县法院 报道) 近日,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盗窃华能赫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电缆线的李向等4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首犯李向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郑维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费学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王乾兵被判处有期徒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了解,2011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向、费学勇共谋后到东风镇采拖村七组后面的山上盗走华能赫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韭菜坪风电场铺设在21号至22号风机之间的电缆线40米,价值3.826万元。今年1月4日夜,被告人李向、郑维洪、费学勇伙同曹明举(另案)共谋后在上述地点同一风机之间盗走电缆线30米,价值2.8936万元。同月26日夜,被告人李向邀约被告人郑维洪、王乾兵在同一地点的23号风机旁切割电缆线时,被看护人员发现,王被当场抓获,李、郑二人逃脱。此次盗窃切割电缆线50米,价值4.8236万元。
今年2月11日,被告人李向、郑维洪、费学勇在贵州省六盘水一品商务酒店登记入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向、郑维洪、费学勇、王乾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其中被告人李向盗窃三次,盗窃金额达11万多元,且在作案中积极主动,系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维洪、费学勇分别连续两次盗窃,盗窃金额分别为7.7172万元和6.196万元,应比照主犯予以处罚;被告人王乾兵盗窃金额达4万多元,鉴于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