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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设路障抢劫过往车辆 男子获刑又罚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3-05 阅读:163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威宁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卯某因参与设路障抢劫过往车辆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月18日,威宁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卯某犯抢劫罪,向威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收到案件后,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卯某和周某、卯某1、张某及卯某2(四人已判刑)、刘某、刘某某(二人在逃)等人相聚在小海镇街上吃饭。饭后,经周某、刘某等人的提议,被告人卯某等七人准备了两把刀分乘两辆摩托车前往小海镇营丰村小地名青松林处的公路上准备对过往车辆实施抢劫。被告人卯某等七人购买了手套,并用玉米叶等遮脸,分别站于公路两旁伺机对过往车辆进行抢劫。当晚10时许,被害人施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货车途经此处时,卯某等七人便抱石头拦于路中央,并扔石头砸车欲迫使施某某停车,施某某见状后强行驾车冲过阻碍物后报警。卯某等人因此未抢得财物,但将施某某驾驶的车多处砸坏,将施某某打伤(轻微伤)。
  2009年10月28日,涉案七人的亲属与施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七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施某某各项损失24500元。张某的亲属另行赔偿施某某8100元,施某某请求司法机关对上述七人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卯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在公路上设置障碍使用暴力欲对过往车辆的司乘人员强行劫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卯某不是犯意的提出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卯某的行为属抢劫罪未遂,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加之卯某等人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相关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卯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情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