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纠纷女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获刑十个月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4-12 阅读:160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威宁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刘某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之兄刘某1与被害人冯某之姐冯某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六桥街道建有一栋砖混结构平房。2013年刘某1与冯某1离婚,冯某和其妻子租住了该房的二楼,被告人刘某也居住于该房三楼。居住期间,刘某与冯某之妻罗某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
2017年8月21日15时许,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刘某便将罗某家洗衣机、电饭锅、电磁炉等物品砸坏,又将床、沙发、窗帘等物品烧毁。当日19时许,刘某返回作案现场时,被警察抓获。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家具的鉴定价格为114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居住于同一栋房屋内的冯某之妻发生争吵,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冯某家的家电和烧毁冯某家衣物、沙发、床等物品,价值11420元,数额较大,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