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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县人民法院依法 审结一起持有假币案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4-18 阅读:182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持有假币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持有假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据悉,2017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化名为“张伟”,来到位于海边街道的一快递营业点,将其之前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从网上向浙江杭州一网名为“龙哥”的人处购买的颜色不好的假币邮寄退还“龙哥”。后该营业点快递员胡某准备检验包裹时,感觉包裹内物品像是禁止邮寄的纸币,便打开包裹检查,发现系假币后报警。李某因害怕被抓弃币而逃。民警赶到现场查获疑似人民币1180元。
  2017年5月27日,县公安局从毕节市公安局获知海边街道一个名叫“李某”的人涉嫌伪造货币的线索后,民警在侦查过程中,调取李某户籍信息上的免冠照片,于2017年6月7日经快递员胡某辨认后,确定化名为“张伟”的人即为李某。
  2017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南山商业街的一快递营业点取包裹时,被掌握李某动向并在此蹲守的民警抓获。当场在其所取包裹内查获疑似人民币4040元。在其驾驶的车辆及身上查获疑似人民币135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威宁支行鉴定:所查获疑似人民币的纸币有6190元为伪造复印的假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持有假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