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掩护一人动手 三男子合作盗窃均获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5-03 阅读:155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威宁三男子为获钱财在趁人多伺机偷盗,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耿礼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耿某驾驶一辆微型车,伙同被告人耿礼某、孔某到黑石头镇街上,由耿礼某、孔某掩护,耿某对正在街上购买丝网的被害人蔡某某背包内财物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1060元。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耿某再次驾驶同一辆微型车,伙同被告人耿礼某、孔某来到黑石头镇街上,由耿礼某、孔某掩护,耿某对正在街上卖东西的被害人孔某某包内财物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600元及驾驶证、银行卡。盗窃得手后,三人迅速离开现场,后将银行卡及驾驶证丢弃在黑石头政府门口,人民币600元三人均分。
2017年5月23日,县公安局民警在黑石头镇街上将耿某、耿礼某、孔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耿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耿礼某、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乡镇集市上秘密扒窃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耿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耿某主谋提意,在盗窃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耿礼某、孔某在参与的盗窃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据此,法院结合被告人耿某系累犯、三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