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吃饭伺机盗窃 累犯男子故技重施获刑两年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5-04 阅读:205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但总有人屡教不改,故技重施。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顾某某出狱后用相同的作案手法二度实施盗窃,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2月7日,顾某某在餐馆吃饭时趁人不备盗窃他人财物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2017年9月23日20时许,出狱一年半的顾某某因为贪欲故技重施,在威宁会展中心缤纷城二楼的一火锅店内,将肖某某挂在椅子靠背上的衣服包里的钱包盗走。被其盗走的钱包内有人民币126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若干张卡和证件。后来,顾某某将12600元挥霍一空,钱包内所有证件和卡均被其丢弃。
钱财得来的如此顺利,顾某某尝到了甜头,于是第二天再次到餐馆实施盗窃。2017年9月24日20时许,顾某某在六桥街道建设东路一餐馆内,将管某某挂在椅子靠背上的衣服内的人民币7000元盗走。管某某发现钱包被盗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将顾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顾某某赔偿了管某某7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退赔了被盗主管某某人民币7000元,取得了管某某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结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