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8-05-08

威宁自治县财政局 威宁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威宁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8-05-08 阅读:4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非税〔2016〕57号)的规定,现将我县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缴费期限 
  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期为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节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五、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实发工资。
  六、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或直接申报(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威宁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七、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信息计算并征收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
  八、减免缓缴政策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持《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缓缴申请,经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减免缓缴。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威宁县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威宁县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缴纳保障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威宁县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