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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监护人被判赔赔6万余元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5-24 阅读:171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伤行人
监护人被判赔6万余元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年来,摩托车成了人们方便出行的工具之一,在农村和一些城乡结合部,摩托车使用范围更为广泛。又因摩托车体积小、易学会,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较为普遍,未成年人骑摩托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也逐年增多。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的被告耿某就是一未成年人。
  2016年11月6日,耿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羊街镇兴隆厂村往羊街街上方向行驶,途经羊大线3公里+500米处时,与正常行走在公路上的吴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吴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吴某受伤后,于当天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8天。期间吴某自己支付医疗费2007.48元,其余部分均由耿某的父亲耿某青垫付。住院期间,吴某由耿某青及其妻子护理,生活费也由耿某青支付。吴某出院后,与耿某及其父亲耿某青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经鉴定,吴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另悉,耿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出院后,被告耿某青支付500元给原告吴某作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耿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耿某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耿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应由耿某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耿某承担赔偿责任。耿某在事故发生时为15岁,现年17岁,属未成年人,加之其没有经济能力,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耿某青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认定的有效证据,扣除已支付的数额,判决被告耿某青赔偿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63788.07元。
  【法官释法】按照有关规定,摩托车以及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经过培训和考核领取驾驶执照后方准驾车,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骑摩托车上路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不仅触犯了法律,还埋下了安全隐患。建议家长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切勿让自己的孩子无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