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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男子多次盗窃母亲财物获刑又罚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5-24 阅读:179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儿子三番五次盗窃家里财物,母亲无奈报警,并请求依法惩处。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聂某因多次盗窃母亲财物数额较大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叶某与被告人聂某系母子关系。2015年,被告人聂某在家中,先后三次盗走母亲叶某放在家中的人民币共计8600元。
  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聂某将叶某放在家中的两条贵烟(福)香烟盗走,并已全部吸食。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条贵烟(福)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聂某将叶某放在家中的一部oppor9s牌手机盗走并销赃挥霍。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99元。
  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聂某将叶某放在家中的另一部oppor9s牌手机盗走,被叶某发现后,叶某与弟媳张某某共同追至同村吴某家门口赶上聂某,聂某否认盗窃叶某手机。后叶某报警,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至吴某家门口将聂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聂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19.79元。破案后,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叶某。
  另查明,叶某于2017年6月15日出具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聂某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其母亲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据此,法院结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的一部手机已追回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等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