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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男子曾因盗窃三入囹圄 后“重操旧业”“四进宫”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5-28 阅读:176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常言道“事不过三”,然总是有人不思悔改,旧事屡犯。近日,被告人庹某第四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据悉,被告人庹某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9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再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7月7日刑满被释放。
  2017年9月3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庹某来到六桥街道元亨名都小区,见该小区二单元一楼楼道内的一辆摩托车仪表盘灯亮,便进入一楼楼道内,将被害人陆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大地鹰王”牌摩托车盗走。2017年10月4日,被告人庹某驾驶其盗得的摩托车送朋友回家,行至326国道哲觉镇居乐段时,被陆某及其家人拦截并扭送哲觉镇派出所。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盗主。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大地鹰王牌摩托车价格为15048.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庹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车主,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