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修理洗衣机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6-04 阅读:174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修理洗衣机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因打伤卢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据悉,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曾上门为被害人卢某有偿修理洗衣机,并收取了120元修理费,后卢某发现洗衣机修理质量存在问题,便联系李某,李某以要换电机为由将该洗衣机电机拆走并承诺及时上门修理,后迟迟未上门修理。2017年11月1日中午,卢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还修理费及赔偿电机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李某同意并带领卢某一起去借钱来赔给卢某,因未借到钱,双方在六桥街道一山庄旁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用半截砖头将卢某头部打伤后逃离。
卢某受伤后,于2017年11月1日14时入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疗费11309.35元,被诊断为:左侧颞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左侧乳突小房积液,左侧颞部皮肤裂伤,颅底骨折,左耳中耳炎,左侧面瘫。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卢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悉,2016年3月23日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持砖头将卢某的头部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