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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男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罚款

作者:臧红梅 王忠义 时间:2018-06-28 阅读:153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王忠义) 被执行人陆某是一个包工头,家有上百万财产,年收入20万左右,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司法决定。
  2008年6月,陆某对外宣称其在某乡镇街上有两个门面的地基使用权要转让。马某得知该信息后,与陆某达成转让协议并签订了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29600元。合同签订后,马某向陆某付清转让款,并要求陆某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但陆某收到转让款后,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地基。后来,马某得知该地基使用权已被小海镇一村民赵某在2008年2月转让给同村村民刘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证件,且刘某已在该地基上修建了房屋。马某多次要求陆某返还29600元转让费,陆某无故拖延,迟迟不予以退还,故马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陆某返还马某转让费296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依法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马某与被告陆某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陆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马某转让费人民币29600元。
  判决生效后,陆某以工程款未要到、手里没钱等理由推脱,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马某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法官调查得知,陆某在乡镇街上有一栋300多平米的房子,家里种植盆景价值20万元左右,另外陆某是一包工头,年收入20万元左右。但陆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官多次催告,陆某仍拒不履行。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某传唤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陆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司法决定。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被执行人陆某慑于法院运用强制措施履行了义务并缴纳了罚款。
  据了解,“猎赖利剑”行动开展以来,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依法、及时、准确运用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以维护每一位申请人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