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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将他人绑在树上实施抢劫 男子被判刑4年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7-11 阅读:190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朱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2012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马某(已判刑)驾驶微型车行至牛棚镇某村一路口处时,遇到驾驶摩托车到此处拉水的被害人张某。朱某谎称微型车快没油了,请张某拖其去亲戚家拿油。张某答应了他,并驾驶摩托车载着朱某去拿油,马某却驾驶微型车紧跟其后。行驶至一拐弯处时,朱某让张某停下,其和马某便用绳子将张某捆绑在松树上,并将张某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和一部诺基亚手机抢走。案发后,被抢二轮摩托车和诺基亚手机已经追回发还张某。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被抢钱江牌摩托车和诺基亚手机价值共计57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案发后被抢财物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结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