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作者: 时间:2018-07-19 阅读:182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威检民公〔2018〕52242700001号
本院审查起诉的王志加涉嫌失火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8年4月8日13时许,王志加在威宁自治县中水镇花园村三组上坟期间因燃放鞭炮引发火灾,造成中水镇花园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损毁总面积3.6938公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志加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公告期满,如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邮寄地址:贵州省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办事处威双大道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57-6222726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