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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三男子冒充女性微信聊天将他人骗出实施抢劫获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7-27 阅读:209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冒充女性与他人微信聊天,将他人约到指定地点见面并实施抢劫,三男子终陷囹圄。近日,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邓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晚,被告人邓某、张某、黄某集聚在六桥街道会展中心时代商务酒店内,邓某提议用微信聊天的方式将他人骗出实施抢劫,张某、黄某同意并与邓某共同谋划。后邓某冒充女性登录微信,被吴某添加为微信好友,邓某即以女性口吻与吴某微信聊天,并相约在会展中心贵阳银行门口见面。
  与吴某约定好后,邓某让管某(另案处理)冒充之前与吴某微信聊天的女性前往约定地点与吴某见面,并安排管某将吴某带往上帝庙屠宰场处。后邓某、张某、黄某驾车赶往此处,将吴某强行拉上车,并带往小屯岔路口一条小路处实施抢劫。张某和黄某对吴某进行搜身,在其身上搜到人民币870元及一部苹果6S手机和一部苹果5手机。三被告人又对吴某进行威胁,并让吴某用自己的一部手机将其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100元通过微信转到邓某的账户。后来,邓某驾车将管某送到上帝庙红绿灯路口让其打车回城里,其间,被告人张某和黄某先后持钢管威胁吴某,迫使吴某又通过微信向朋友借钱。约半小时后邓某回到现场,吴某又将借得的1500元转到邓某的账户。之后,张某将苹果5手机还给吴某,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返回时代商务酒店与管某共同分赃。其中邓某分得1000元,张某分得970元及一部苹果6S手机,黄某分得1000元,管某分得500元。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张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邓某主谋提议,被告人张某、黄某行为积极主动,三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