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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对不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处罚

作者: 时间:2018-08-16 阅读:190


   对拒服兵役的新兵,部队应会同征集地兵役机关和新兵家长共同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慎重作出处理;对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的新兵,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给予除名处理,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级以上单位机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征集地兵役机关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应强制其履行义务。因个人思想原因造成退兵的,除收回优待补助外,还应承担不低于当年优待标准的经济责任,并进行不低于1周的兵役法律法规学习教育,退兵产生费用由其本人及家庭承担。凡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的应征青年,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招录;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三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