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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男子伙同他人盗窃农户多头牲畜获刑被罚金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8-21 阅读:178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威宁一男子多次伙同他人盗走农户多头牲畜,近日被威宁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
  2014年6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学、陈某义、苏某兴,马某举(上述四人均已判刑)共谋后,来到新发乡先锋村营锋组被害人杨某家牛圈处,将杨某家一头牛盗走。当晚五人将牛以12000元之价格卖给许某(已判刑),销赃得款五人均分。许某将牛牵到小海街上卖给他人,导致被盗牛无法追回。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家被盗牛价格为14000元人民币。
  2014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学、陈某义、苏某兴、马某举共谋后,来到新发乡新民村拖乐块组被害人耿某家猪圈处,将耿某家的二头肥猪盗走,所盗肥猪被陈某学宰杀待客。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耿某家被盗的两头肥猪价格为3500元人民币。
  2014年8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学、陈某义、马某举共谋后,来到龙场镇同心村营脚组被害人蔡某家牛圈处,将蔡某家一头耕牛盗走。后四人将牛折价卖给陈某义,销赃得款均分。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蔡某家被耕牛价格为11000元人民币。
  2014年9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学、李某银(已判刑)、马某举、李某平(未批捕)共谋后,来到新发乡新民村拖乐块组王某家牛圈处,将王某家一头牛盗走。后将牛卖给吕某(在逃,另案处理),销赃得款五人均分。经威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家被盗牛价格为8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陈某学、陈某义等人窃取他人财物四次,被盗财物价值365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在犯罪中,行为主动,系主犯。据此,威宁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作出了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