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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四次入狱不思悔改 重操旧业再次获刑

作者:周远松 时间:2018-08-23 阅读:202


   本报讯(通讯员 周远松) 男子张某不务正业,曾因犯盗窃罪,四次被判入狱。2017年8月7日刑满释放后,其不思悔改,刚回归社会半个月便再次重操旧业被抓获。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来到玉龙镇田坝村二组,见正在办丧事的陈某学家门前停放有许多摩托车,其便在陈某学家附近伺机盗窃。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见在陈某学家帮忙的人集中吃饭,便窜至陈某学家住房二楼,见韦某某在此租住的房间门上插有钥匙,其便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将韦某某放在床上充电的一部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张某见帮忙人陈某连停放在陈某学家门口的一辆牌号为贵FWZ360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启动钥匙未拔,便将摩托车发动后骑走。随即,被害人陈某连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便与陈某相驾车追赶,至田坝村四组象鼻岭水电站处,将骑着盗得的摩托车逃窜的被告人张某抓获后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张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及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57.95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韦某某的手机后,又秘密窃取陈某连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