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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法官释法析理促使被执行人 履行100万余元执行款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8-24 阅读:168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威宁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两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二案同一被执行人务川某建筑公司遵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说服教育后,主动将二案执行款合计100万余元打入二申请执行人账户,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据悉,2012年,务川某建筑公司遵义分公司在威宁承建小海镇风貌整治工程项目。2012年8月1日,该公司将该项目工程中的泥水工、外墙漆等工程项目交给张某施工,将外架、门窗木工等工程交给李某施工。张某、李某完成工程项目并验收合格后,务川某建筑公司遵义分公司分别向二人出具欠条,欠条分别写明务川某建筑公司遵义分公司欠张某劳务工资417810元,欠李某劳务工资582217元,两张欠条均写明还款期限为2014年2月1日前。
  还款期限届满,务川某建筑公司遵义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拖欠张某、李某的劳务工资。张某、李某多次索要未果,为此,2017年7月27日,张某、李某分别向威宁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威宁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某、李某分别与务川某建筑公司遵义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分别约定务川某建筑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拖欠的工程款417810元,于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拖欠的工程款582217元。
  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务川某建筑公司遵义分公司仍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今年3月6日,张某、李某分别向威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知务川某建筑公司遵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到院做思想工作,督促其履行义务。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地做工作,详尽地进行释法析理,以理说服、以法教育,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务川某建筑公司遵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转变思想、主动认错,并将二案执行款100万余元打入二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圆满执结。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