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吃绿肥起纠纷 持械伤人被判刑
作者:通讯员 周远松 时间:2012-11-19 阅读:297
本报讯(通讯员 周远松) 近日,威宁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各判处被告人吴永奎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今年3月22日15时许,村民赵才巧放羊吃了年逾七旬的被告人吴永奎家种植的绿肥,吴永奎谩骂致双方发生争吵。
赵才巧回到家后,将其与吴永奎争吵之事告知丈夫吴某,吴某便去吴永奎家理论。当时吴永奎拒不开门,吴某遂将吴永奎家门踢烂,激怒之下,吴永奎便手持一支黑色火管抢开门对准吴某。吴某迅速将枪抢下,双方扭成一团。这时,吴永奎之子、赵才巧及其子吴继等人相继赶到现场,吴某被吴永奎之子强行拉开后,正在这时,吴永奎又从屋里提出一把菜刀,将赵才巧右眼部、左头部及吴继头部砍伤。
后吴继到县人民医院诊断:左顶骨开放性骨折,头部、背部皮肤裂伤,蛛网膜囊肿。住院7天,用去医疗费1595元。赵才巧到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总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顶骨开放性骨折,顶部头皮裂伤,右额骨开放性骨折,右额部头皮挫裂伤,右眼睑软组织挫裂伤,右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右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住院7天,用去医疗费26329元。
后经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才巧头部和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吴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吴永奎亲属与被害人及家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受害人各项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奎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母子砍致轻伤,同时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年事已高,且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5万元,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