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税务局为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92万余元
作者:周梅 时间:2018-09-06 阅读:165
本报讯(通讯员 周梅) 近年来,县税务局认真落实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进户辅导和现场核实,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系统查询和实地核实,威宁辖区内符合此条件的纳税人共1户,属于物流企业自有自用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7年该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460188.08元,2018年该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用途没有变化,故2018年纳税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460188.08元,两年共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920376.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