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法院:执行和解化难案 高院指令亿元大案终和解
作者:臧红梅 时间:2018-09-14 阅读:241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一起标的额为1.008亿元的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组织下,第四次进行商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该案得以执结。
和解协议达成当日,被执行人朱某根据协议约定付款1000万元,履行了首期义务。
据了解,金斗乡得磨煤矿系登记在蔡某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但在实际经营中张某入伙,与蔡某形成合伙关系。2013年10月16日,蔡某、张某与朱某签订了《威宁县金斗乡得磨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蔡某、张某将煤矿股权作价1.398亿元转让给朱某,协议签订时朱某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待煤矿采矿权、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在朱某名下后,三日内朱某付清尾款。协议签订次日,朱某支付转让金3900万元。朱某虽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首付款,蔡某、张某依然按照约定将得磨煤矿整体移交于朱某实际占有控制、经营,并办理了相关证件移交手续。后朱某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转让款项。因此,蔡某、张某将朱某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蔡某、张某采矿权转让款1.008亿元及违约金,退还蔡某、张某预交的矿山综合治理保证金165万元。后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朱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确定的义务,因此,2017年6月19日,蔡某、张某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依法指令威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宁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收到该案后,积极制定执行策略,分配执行力量,快速启动财产线索查询,第一时间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全力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尽管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运用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其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名下财产除了得磨煤矿外,其他查实的财产对于该案来说实属杯水车薪。为此,为了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快消化该案,执行法官转变执行模式,从案件症结入手,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和解,以切实达到案结事了。
执行法官多次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了解情况,以“知己知彼”,更好地制定和解方案。法官从被执行人处得知,因煤矿被查封三年,一直未生产,所以他个人现已负债累累,无力偿还该笔转让款,但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让煤矿重新得以生产,他会每年偿还一部分直至还清。法官将被执行人的困境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详细说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理解,愿意坐下来协商。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后,执行法官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前三次都以失败而告终,终于,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阐明实际、情理说服后,在第四次和解中,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让煤矿重新生产,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直至还清。
威宁地处贵州西部,有丰富的煤炭资源,近年来,随着煤矿行业市场不断萎缩,许多人因此而陷入困境,资不抵债,继而导致涉煤炭企业民事案件增多,执行难度加大,甚至出现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针对此类案件,强制执行已不能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威宁人民法院在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执行模式,分析实际,从案件出发,“多思考、多跑路、多动嘴、多协调、多联动” ,“强制”与“情理”兼用,化解了多起大案、难案、“骨头”案,“基本解决执行难”凸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