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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非法上访”十余年

作者:马洪芸 时间:2018-09-14 阅读:386


  “非法上访”十余年
叶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审判

  本报讯(通讯员 马洪芸) 9月10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某“非法上访”十余年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家住雪山镇的陈某某一家一名不满三岁男孩失踪,陈某某怀疑其子失踪系被告人叶某丈夫夏某某拐卖,两家因此产生矛盾,多有摩擦。后陈某某失踪之子遗体被发现,经县公安局侦查后,尸体由陈某某领回安埋。2003年,被告人叶某儿子因伤病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叶某认为其子死亡与陈某某家有关。此后被告人叶某便开始多次到各级政府上访,提出无理诉求。在各级政府接访对其无理诉求多次解释、教育后,被告人叶某仍然拒不息访。2015年12月30日、2017年2月9日、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叶某分别到县信访局、雪山镇政府、雪山镇派出所办公区域内缠访、闹访,造成各机关单位工作无法正常开展。2015年12月30日,县公安局以叶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被告人叶某仍拒不改正,多次进京上访,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索要巨额不合理“赔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缠访、闹访的行为,多次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造成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叶某以缠访、闹访相要挟,向县政府和公安局索要财物4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派出所民警、政府工作人员、叶某亲属等共计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