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煤矿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26 阅读:320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
(一)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经举报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万元。
1.井下使用非阻燃、非防爆设备的。
2.人为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失效;篡改、删除瓦斯超限监控数据、阻止瓦斯超限数据上传到监控平台、删除瓦斯监控超限传感器、篡改瓦斯传感器相关参数设置、退出、甩掉远程断电功能以及遮挡、蒙蔽瓦斯传感器的;未安装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经举报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2万元。
1.不执行逢掘必探、假钻探或探放水循环进尺超标以及开采防隔水煤柱冒险蛮干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抽采不达标、消突不达标或高瓦斯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抽采不达标冒险蛮干的。
3.瓦斯治理及防突循环进尺超掘超采冒险蛮干的。
4.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措施、无矿山救护队现场实施,或采取“一风吹”的。
(三)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经举报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4万元。
1.不执行井下密闭管理规定,随意启封密闭的,以及布置隐蔽工作面逃避监管检查的。
2.采取巷道式采煤或其他非正规釆煤方法釆煤的。
3.煤矿企业瓦斯超限仍然违章指挥作业的。
(四)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经举报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万元。
1.政策性停产停建、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的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2.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3.超层越界盗采煤炭资源的。
二、举报的受理、调查及奖金兑现
(一)举报受理。县级安全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市级安全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举报事宜;举报人可以向县级安全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市级安全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时要提供真实姓名、通讯联络方式。举报受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立即开展调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必须立即移交相应部门开展调查,不得推诿扯皮。
(二)调查反馈。县级安全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市级安全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举报事项立即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必须在接到举报后一周内向举报人进行反馈,情况复杂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举报事项与事实有出入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和解释。县级安全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的,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市级安全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由市级安全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
(三)奖励兑现。经调查举报事项属实的,举报受理部门在一周之内向实名举报人兑现奖金,具体由实名举报人持相关证件到受理单位,经初始受理人和核查调查组签字后,以“举报奖励领款单”的形式领取。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其兑现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三、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一)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办理举报事宜,不得拒绝受理或拖延不办,不得向被举报的煤矿企业通风报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在调查过程中避重就轻、徇私舞弊,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兑现举报奖金。
(二)举报受理部门拒绝受理或拖延不办举报、不兑现举报奖金及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的煤矿企业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调查过程中避重就轻或徇私舞弊的,由市安委办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报请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施行日期及举报电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矿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14号)同时废止。各县(自治县、区)举报单位及电话由各县(自治县、区)自行公布,市级安全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举报电话及传真如下:
市安全监管局:
0857—8226005;0857—8312350
市工业能源委:0857—8229253
毕节煤监分局:0857—8241989
市国土资源局:0857—8253949
市公安局:0857—8234001
市工商局:0857—12315